“2021年11月22日,我公司出现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喷漆工序和印刷工序,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置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等法律法规……在此,就本公司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近日,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某有限公司通过佛山一家市级新闻媒体发布环保公开道歉及环境守法承诺书。
这是里水镇首个公开道歉后环保罚金减轻一半的案例,不仅切实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传递出了环保柔性执法的温度。自从《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实施以来,里水镇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全体人员认真研究学习该规定。
里水镇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处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案件时,发现该企业符合公开道歉从轻处罚制度。因此,本着指导企业做好环境违法行为整改的服务理念,从发现企业违法行为起,不断指导企业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指导企业进行公开道歉,积极为企业争取从轻处罚。里水镇生态环境监督所认为处罚企业不是目的,落实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才是初衷。
自2021年以来,里水镇大力推出“十大环保服务措施”,强调要指导企业做好环境违法行为整改,积极探索用柔性执法助力里水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里水镇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接下来也会积极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减轻处罚条件的企业争取减轻处罚。
什么情况下能满足减轻处罚呢?
减轻处罚须满足两个条件:完成整改和公开道歉
2022年1月1日起,《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与此同时,也有11类环境违法行为是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
1、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3、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4、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5、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6、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7、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8、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9、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10、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11、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不适用本制度。
消息来源|里水镇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